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行政許可事項的要求,有效實施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管理制度,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起草了《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管理制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單位意見,請于7月29日前將修改建議和意見書面反饋我局。
2015年3月30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辦法》,現就主要修訂內容作如下解讀。
由嘉興市港航管理局牽頭編制的《嘉興市內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日前經嘉興市應急辦同意正式發布實施。“《應急預案》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嘉興市內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防范和應對工作,有利于推動水上防污染應急能力建設和水上防污染應急隊伍建設。”12月11日,嘉興市港航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從天津市政府新聞辦昨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由天津海事局牽頭起草的《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將從5月1日起施行。該項規定的發布出臺,有效填補了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地方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天津市污染防治相關法規和制度體系,對于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港口環境,保護天津海域環境意義重大。
據新華社消息,《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將從5月1日起施行。該項規定的發布對于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港口環境,保護天津海域環境意義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4號)(已被修訂)。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6號)。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1號)(已被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