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3號)作如下修改:
按照“三證合一”改革要求,相關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為一證。因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內容刪除。
為了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取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領域限制的通知》要求,交通運輸部起草了《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