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期《港口法》修訂內容和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關于取消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的要求,交通運輸部近日修訂發布了《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0號)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