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交通運輸部決定對《船員注冊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1號)作如下修改: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復印件之一”。